「心靈層次豈適用世間法?」「滅香事件」暫歇,但宗教團體仍質疑內政部草擬《宗教團體法》,有干預宗教自由之嫌。內政部民政司副司長鄭英弘昨受訪時說,雖然《宗教團體法》提供成為法人的條件,但各宗教團體仍自訂章程及運作規範,不影響宗教自由。



昨天有98座宮廟上凱道「反滅香」,台灣佛教總會等團體發起網路連署反對《宗團法》,指出草案以「管理」、「防弊」為目的,就是違憲;台灣宗教聯合會並成立「拒絕違反憲法的宗教立法」臉書,並已向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「提點子」,送出反對提案,徵求連署。《宗團法》草案明訂,宗教團體依法可登記為「宗教法人」,可依其教制自訂章程,建物基地可免徵房屋稅、地價稅等,外界捐贈的財產則登記在法人名下;相關稅賦比照現有稅法標準,若無銷售貨物、勞務收入或附屬作業組織,得電影 買一送一 信用卡免辦所得稅申報。

宗教法人年度收支總額達一定程度金額,財務報告應經會計師查核,並於年度結束後6個月內檢具財報給主管機關。草案也禁止分配盈餘,且若接受捐獻財物,應將相關資訊公開。此外,若有私人捐贈土地供宗教、教育、文化、醫療、公益慈善事業使用,宗教法人可先向稅捐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,但若土地移轉、未依原規定用途,則必須增課、追徵土增稅。《宗團法》第17條規定,當住持或主委怠忽職守,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可由法院派任臨時住持或主委,此規定亦令宗教團體無法接受,認為會造成教派、傳承、教規的混淆,甚至埋下政黨介入或內外部鬥爭的禍端。鄭英弘表示,現行有關宗教的法令,僅有民國18年訂定的《監督寺廟條例》,不僅只規範佛、道教,其中更有條文被大法官宣布違憲,頗不合時宜;雖然現行已有宗教團體成立「財團法人」,但財團法人的制度無法適用在有隸屬關係的宗教組織,所以內政部才擬以特設的「宗教法人」作為方向。即使未來《宗團法》施行,鄭英弘說,也不會強迫所有團體都要成為法人,現行是財團法人的宗教團體可維持現狀,若無意成為法人的宮廟,則改領寺院、宮廟證繼續運作,並不受影響。內政部所擬的《宗團法》草案,已舉辦過座談會,但尚未送至行政院審議。鄭英弘說,內政部日後會更周延廣納意見。(中國時報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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